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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即将施行的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已整理好,请查收!
政策法规:
关于水
1、河北省《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规程》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确认风险等级并编制作业方案,管理单位批准后作业单位方可实施。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进入”的原则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
2、《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节约用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9章68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地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各类禁止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优化流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作出规定。
4、《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9章74条,明确了赤水河流域保护基本制度。如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等。在强化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垃圾集中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全面完善了赤水河流域保护修复措施。
5、《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5月27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2011年制定的《贵州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基础上进行修改。新修订后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增加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从严整治小水电工程、化工项目、网箱养殖、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开矿等,巩固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成果。
关于气
6、《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7、《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于环保费用
9、《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关于环境保护
10、《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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