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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2.技术要求。
关于污泥无害化处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鼓励采用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设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水平。开展协同处置污泥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及工艺使用情况。
关于污泥卫生填埋处置。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采用协同处置方式的,卫生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关于污泥资源化利用。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污泥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可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鼓励污泥能量资源回收利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推广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干化+土地利用”等模式。推广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
四、强化运行维护
(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及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相关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督考核。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开展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联动考核。把运营能力和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
(二)推行专业化运行维护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养实施主体,推进无主市政管段或设施确权和权属移交。建立立足本地、人员稳定的专业化队伍,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推广实施供排水一体化,“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住社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运营优势。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以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依法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或依托现有平台完善相关功能,实现城镇污水设施信息化、账册化管理。推行排水户、干支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河湖水体数据智能化联动和动态更新,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谋划“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各省(区、市)因地制宜确定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原则上应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本地“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建设规模、重点任务和政府保障措施。市县担负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避免“一哄而上”。城镇污水处理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用地应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的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建设按时保质落地。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完善费价税机制
各地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长江经济带省(市)要按照《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施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鼓励建立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挂钩、按效付费机制。鼓励通过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各地要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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