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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
科学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强城市“小散乱”沿街商铺等的整治与治理,施工降水、基坑排水应当依法达标排放。规范工业企业和园区排水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对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情况进行排查,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加强管材质量市场监管,严把生产质量关,以伪劣管材生产和销售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伪劣产品。严格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移交,严把工程质量关,严肃责任追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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